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照明、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绿化等。
1.3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环保节能、服务民生的原则。
1.4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二、管理职责
2.1 城市公共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2.2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城市公共设施维护标准,确保城市公共设施安全、整洁、有序。
2.3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2.4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监管,对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三、损坏反映渠道
3.1 城市公共设施损坏可以向管理部门反映。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3.2 投诉举报可以采取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3.3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投诉举报损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四、法律责任
4.1 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办法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公共设施损坏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
1. 城市公共设施损坏可以向管理部门反映。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是损坏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诉举报的主要受理部门。
2. 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可以采取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反映城市公共设施损坏情况。
3. 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这样可以保证投诉举报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可以促进管理部门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4.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投诉举报损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奖励。这样可以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城市公共设施保护,共同维护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总之,城市公共设施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损坏城市公共设施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我们要加强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城市公共设施损坏情况,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