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罚款6万
红网时刻新闻7月22日讯(通讯员 林睿 郭新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商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近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办结了一起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5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黄兴镇车马村一居民家的仓库检查发现,该仓库储存“顺王威”“立邦”等品牌的固化剂、稀释剂等共计824桶,约12吨(经专业机构抽样检验,均系危险化学品);仓库系砖瓦结构,四周为红砖砌墙,外表水泥粉刷,屋顶为木梁结构,外盖石棉瓦,仓库内无消防设施。仓库后方设有1间作业间、2间卧室,附设1间厨房、1间洗手间,卧室用于2名员工居住;仓库人货混居,典型的“三合一”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经查,该仓库系长沙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租用,用来储存公司经营的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注册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于2019年从长沙市雨花区应急管理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范围包含聚氨酯树脂涂料、聚酯树脂涂料等。
该仓库属于普通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长沙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普通仓库的行为,涉嫌违法。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调查,对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扣押;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12日将谭某某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长沙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021年8月23日,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对谭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将此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16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2022年6月27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对长沙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