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29万多元全款却没按期收到货 市民投诉“我乐”全屋定制合肥门店 商家回应
大皖新闻讯 陈先生和妻子伍女士在合肥滨湖贵阳路上有一套住房需要装修,今年6月12日张先生与合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我乐”门店签订了《我乐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合同》,并在6月15日支付完全款293900元,“当时门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承诺会在约定期限45日内交货。”但过了交货日期,至2022年8月16日,陈先生伍女士仍未收到货。
投诉:合同交货期过了,没有销售人员联系我
2021年12月28日,陈先生在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专卖店三层东厅的“我乐”门店,与其经销商张先生达成全屋定制初步协议,支付了10万定金。经过与经销商、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整方案,最终在2022年6月12日与经销商张先生签订了总货款为293900元的《我乐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合同》,并于6月15日付清了全部货款。
陈先生与“我乐”全屋定制签订的销售合同
陈先生、伍女士介绍:按照合同约定,经销商张先生应在45个工作日左右,订货生产完毕并运抵安装地点。在合同签订后,伍女士多次与门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联系,门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承诺会在约定期限内交货。至2022年8月16日,合同履行期限已过且无人履行合同,“合同交货期过了,并没有销售人员联系我。”伍女士主动联系门店负责人及员工问定制货物的进展情况时,“大概问了两三个销售员,他们都说已经离职了,我去联系他们负责人(张先生),他说把订单转到新经销商手中了,说新经销商会联系我们的,但是也没有新经销商联系我们。”
2022年8月17日,陈先生与妻子伍女士通过电话询问,得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我乐”全屋定制的经销商资格已经更换,并已经选定新的经销商,原门店工作人员已被全部更换,新接手的经销商对消费者陈先生、伍女士与原“我乐”门店负责人张先生签订的订单合同并不知情。
“我们最为消费者,把钱给你了,你需要按时给我们供货,为何两个月后还欺骗我们说已经给了新的经销商呢?那我的货在哪?钱又在哪里?我作为消费者权益谁来保障?”对此,伍女士表示很气愤,要求退还货款及合理的赔偿。
商场:对此事协调过好几次,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9月16日上午10点多,大皖新闻记者陪同陈先生、伍女士前往合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我乐”门店,门店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门店此前的经销商已经更换了,“我们已经换老板了,应该找前老板,我们之前交接过了。”
合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
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我乐”门店新经销商负责人,他表示自己是属于新经销商,“陈先生是和老经销商签的合同,老经销商和我们这边没有任何对接。”该负责人告诉大皖新闻记者:此事目前商场方红星美凯龙在处理,建议记者找红星美凯龙商场。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红星美凯龙客服部负责人陈女士,她表示接到消费者的反馈后,作为商场方也希望解决此事,并对此事积极协调过好几次,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销商:确实违约了,愿意退一部分钱作为补偿
在红星美凯龙客服部负责人陈女士的协调下,大皖新闻记者见到了“我乐”全屋定制前经销商张先生,他称因为经营变动等方面原因,他与“我乐”全屋定制工厂方协商主动转让了经销商授权,交接期三个月。
张先生解释:陈先生是去年12月份产生的订单,在今年7月前具备下单条件,涉及设计、测量做方案、改方案的过程,但没及时下单交货的原因,可能与新商之间转让的信息差等导致单子延期了,“8月17日,客户来商场联系我们,我给他们提供解决方案,说加急生产交付,逾期按照合同赔偿,客户不满意。”
合肥四里河路红星美凯龙“我乐”全屋定制门店
采访中,张先生承认自己违约在先,因为工作疏忽,事先没料想到会出现逾期的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案是申请为客户加急生产交付、进行材质产品升级交付,甚至愿意补偿退一点钱。张先生表示。
对于张先生指出的赔偿太高无法接受的回应,陈先生表示不辩驳,“但是他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要求继续履约,根本就不认可我们提出的基本诉求,这也是我们无法接受的。”陈先生说。
部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采访中,大皖新闻记者得知,2022年8月2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陈先生举报红星美凯龙商家张先生销售的“我乐”全屋定制涉嫌欺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8月30日对陈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被举报人张先生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红星美凯龙四里河店3层东厅,并于2022年7月18日地址变更为红星美凯龙四里河店负一楼,现该商户张先生代理其他品牌。
现场被投诉人张先生出示了《经销商授权书》,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1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张先生与消费者陈先生签订《我乐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合同》,陈先生缴纳货款定金10万元,2022年6月12日签订了第二份合同补缴了尾款,总合同款为293900元。
2021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张先生获得“我乐”品牌方授权经销。对于投诉人陈先生与被投诉人张先生2022年6月12日签订补缴尾款合同,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后期补缴尾款属于对前期合同的补充,不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对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陈先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大皖新闻 记者 许佳 摄影报道
(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