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建配套”有关的税务和成本问题,3分钟搞懂
想要弄清公建配套的涉税计算,可以逐次弄清楚下面这3个问题。
1、什么算是公建配套?
2、公建配套是否视同销售、“三税”计算中能够成本抵扣?
3、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原则?能否提前预提?
#1
什么算是公建配套
#案例1——开发商“登山哥”取得一块300亩的住宅净地,为了提升小区服务品质,又从相邻商业体处购得土地5亩建造一社区活动中心,产权归企业所有,活动中心无偿为小区业主使用。登山哥认为,该社区活动中心是非盈利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可售商品成本时,把社区活动中心土地成本及建造成本800万计入住宅产品的开发成本,请问是否正确?
在分析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下,税法关于共建配套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中,不满足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故不得视为公建配套!
#2
公配是否视同销售、如何缴税
1、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2、《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是计算土增税的扣除项目。由此可知,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允许在土增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3
公配成本分摊、预提
案例3——某住宅项目分三期施工,一期、二期是住宅,三期是公建配套老年活动中心,建成后归业主集体所有,且无偿使用。
对此,企业认为,活动中心是住宅小区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属于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应按比例合理分摊。请问企业的认识正确吗?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 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可见,如果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可以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占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由此可知,公共配套设施在“时间”“空间”的提前安排是有讲究的。“时间”上尽量提前安排,案例中如安排在三期有可能面临无法扣除的尴尬局面;“空间”上安排在增值额大的分期之中,这样可能实现降低税档。
文章来源:投拓狗日记(id:ziguanshidai)转载已获授权,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