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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办公用房不得占耕地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正司级不超24平方米
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不宜建低层和超高层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方面,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建筑装修方面,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
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54
部级副职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处级12
处级以下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42
市级副职30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30
县级副职24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乡级机关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