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提请审议,拟定为3%,拟实现全省契税税制统一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契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引起广泛关注。
“契税法授权地方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幅度内决定具体适用税率。四川省现行契税税率以3%为主,全省契税总体税负为3.2%。”四川省财政厅党组书记何礼在对“决定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全国有25个省份拟定适用税率为3%,其中,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西藏等周边省份拟定适用税率均为3%。由此,四川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拟定为3%。
同时,在转移住房权属差别税率方面,由于目前国家对个人购买首套房、二套房区分不同面积分别实施1%、1.5%、2%的优惠税率在单位与个人等不同主体、首套房与二套房等不同类型方面,已经形成转移住房权属差别税率格局。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四川对转移住房权属拟不制定差别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草案”还拟改变四川现行税制,对现行分市(州)、分类型(转移土地权属和转移房屋权属)确定契税税率的税制进行调整,实现税制统一。
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
编辑 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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