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一宅都清楚,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多少,还得看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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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怎么才算做“一户一宅”?
所谓“一户一宅”里的“户”指的就是户口,每家每户都不同,在“一户一宅”的政策中,户口也分为不同的类型,有大中小之分,大户有大户的算法,小户有小户的算法,那怎么来算大户中户小户?按人数,人口超过5人的就算做是大户,人口在3个以上5个以内的就算做是中户,人口在3人一下时就算做是小户。“宅”也就是房屋、宅院。
在以前的农村一直存在一种乱象,每家都有很多个宅基地,有些宅基地的面积也是非常大。自从国家的土地确权行动开始之后,就提出了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也有了一定标准。
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
《山东省实施办法》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河南省实施办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陕西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浙江省实施办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湖南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江苏省
城郊地区和人均耕地面积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
人均耕地面积在0.067公顷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不能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的,平川地区的宅基地不能超过200平方米,山区的宅基地不能超过266平方米。
广东省
城郊地区和平原地区宅基地不能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宅基地不能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宅基地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青海省
如果是城郊乡村以及县郊,申请的宅基地面积需要在200㎡以内,而如果是在其他的地方,旱地不能超过300㎡,而水地的话需要在250㎡以内,而其他的地区需要小于350㎡,当然如果是牧区生活的牧民,申请的面积可以放宽一些,但要在450㎡以内。
海口市
(1)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3)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温州市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1)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湘西自治州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永州市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新增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
湛江市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面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在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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