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维修资金实现网上办理,五天办结!
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简办事环节,调整办理程序,实现退还维修资金申请网上提交,申请人只需跑一次即可拿到退还的维修资金。
优化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
维修资金退还申请可通过网上提交,经核对无误后,网上向申请人发送《维修资金退款通知》,保证了申请人只跑一次即可拿到退还的维修资金。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百姓少跑腿,把“维修资金退款业务办理只跑一次”的要求落到实处。
减少提交要件,提高服务效能
利用部门间信息互通,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与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通过系统查询退房记录即可确认退房信息,无需业主再提供契税退还凭证、权属登记部门盖章确认退房信息,减少了维修资金退款业务办理要件,进一步简化了办件程序。
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结时限
为更好地为企业和业主服务,在保证维修资金退款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将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如何退还?
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退房等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再办理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系统中向申请人发送《维修资金退款通知》。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自收到《维修资金退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要件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分别退还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因被依法征收(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申请人自收到《维修资金退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申请人。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的,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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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土分局、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维护购房人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现将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已购商品房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退房等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再办理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在受理系统中向申请人发送《维修资金退款通知》,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二)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自收到《维修资金退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的第二联;
3.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分别退还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灭失房屋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被依法征收(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在受理系统中向申请人发送《维修资金退款通知》,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自收到《维修资金退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单位出具的《房屋征收(拆迁)证明》或者房屋《核准注销通知书》;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的第二联。因房屋发生转移无法提供交款收据的,须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5.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房屋权利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申请人。
三、其他情况退款程序
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的具体流程如下:
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的第二联;
4.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购房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材料齐全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四、相关要求及说明事项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可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下载,也可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者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领取。
(二)购房人或房屋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退还维修资金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款办理情况可登陆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或拨打电话022-58822992查询。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维〔2013〕84号)和《关于商品房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津国土房维〔2012〕3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