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建筑面积规定在多少钱

公租房最低租金将仅为市场参考价3%

公租房建筑面积规定在多少钱

◎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建设筹集

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住房品质

政策解读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要点:审核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最低租金仅为市场参考价3%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收入财产限额如何划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如何申请轮候和认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向户籍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对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出具核对报告→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公示合格后进入轮候册。

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监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要点:售价为市场参考价的50%,8月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产权份额如何确定?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购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购房人按照整套住房享受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整套住房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共有产权住房如何进行封闭流转?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监管?

申请人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购房人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期间,存在擅自互换、出借、出租、转让、抵押、改建、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办法》实施后,是否继续建设安居型商品房或者人才住房?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如何处理?

《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声音

整合:李斌

采写:南都记者 陈荣梅 综合深圳市住建局官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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