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套房要卖掉一套 是否要交百分之二十的税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86750的网友留言咨询:现已有两套房,想把2009年买的房子卖掉,是不是有个百分之二十的税?那房子的原价值是怎么认定的呢?我原房价是45万、现在卖65万、那是不是就交这20万的税呢?那原来地装房屋装修、还有贷款买房产生的银行利息这些费用、在不在减扣范围内呢?
烟台市税务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您家庭名下有两套住房,不符合该优惠政策的条件要求,所以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子的原值按照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及贷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有不明,请拨打税务税务咨询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