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多久能办理,关注 – 事关天津居住证办理,两项细则今起施行!附政策解读+全文

关注 | 事关天津居住证办理,两项细则今起施行!附政策解读+全文

天津居住证多久能办理,关注 - 事关天津居住证办理,两项细则今起施行!附政策解读+全文

今年,天津对原有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进行了修订,作为配套政策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相应修订,两个细则今天正式施行,其中都有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看——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了居住证办理流程、放宽了办理条件、缩短了办理时限、推广电子居住证应用。

1.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适用人群由“境内来津人员,含自然人和法人”调整为“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

2.来津公民短期在旅馆、民宿、医疗、救助机构居住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此条作为来津公民应当办理居住登记的免责条款,允许此类来津人员不主动进行居住登记。

3.放宽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改为“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来津公民,可以通过承诺制办理居住证

4.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定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直接申领天津市居住证

5.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优化,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无需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受理单位可以从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6.缩短制证周期。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日内。

8.居住证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在7日内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9.收费标准。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三、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优化了积分落户政策和办事流程。

2.删除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子女随迁落户及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

三、如何实施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八条 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

第十二条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四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记满半年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照片;

3.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证,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审核签发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来源:天津户政、天津广播

编辑:宋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