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资金交存出新规!非住宅交多少?“底商”按啥标准交?戳这
近期,市国土房管局出台《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市各类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
非住宅维修资金每建筑平方米100元
按照本市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出售的非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交存维修资金。那如何判定购买时间呢,新政明确规定,以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判定是否应当交存维修资金。即凡是2009年1月1日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都应当交存房屋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为: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底商”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新政明确规定,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均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所以,如果您购买了某小区的一楼底商,在结构上是与楼上住宅房屋相连的,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开发商已办理“销许”但自持的房屋也不能漏缴
新政规定,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维修资金。自持住宅交存标准为:以销售许可证明确的销售价格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按2%,配备电梯的按2.5%交存。自持非住宅交存标准为: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存。
新报记者 王月 通讯员王麟 殷婕
新报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