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要交不少于20万工资保证金
松山湖一建筑工地上,工人正在工作。南方日报记者 孙俊杰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为规范园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松山湖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根据实施细则,松山湖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标准最低不少于20万元。
现金缴纳最高限额2000万元
按照实施细则,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园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园区建设局报建、开工建设前按实施细则规定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或办理银行保函、保单保函(开具的保单保函须属于国有保险机构),专门用于应急支付项目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明确,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5%比例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3%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2%),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存储。按比例计算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存储。
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0%比例计算(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4%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6%),按比例计算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存储。
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拖欠工资问题而又不能及时解决,造成工人到上一级部门上访或采取过激行为的,自出现越级上访或发生过激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10%的比例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0%比例缴交,最高1000万元。
同一施工企业同时在园区承接多项工程的,如使用现金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的,不同项目可以使用同一个保证金账户,但需签订监管协议书,承诺应急支付该企业在园区承接所有项目中工人被拖欠的工资;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保函(保单)不可合并,按照报建项目分别开具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
现金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方式的,同一家企业最高保证金限额为2000万元;保函(保单)方式对同一施工企业不设最高限额。
拒不补缴将列入不良企业名录
实施细则还指出,工程项目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被拖欠、克扣工资的,施工企业在保证金(保函、保险)被动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已启用保证金数额向保证金专户补足保证金或重新提供足额的保函(保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但施工企业未按照本细则重新缴交的,不予竣工验收。
施工企业未及时补缴已启用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分局和建设局应责令其补缴。施工企业拒不补缴的,列入园区建设施工企业不良企业名录,再次在园区承接业务时,按照标准计算实际数额的两倍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