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起,成都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1月14日,成都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三)”。
公告称将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1.89元调整为2.03元;
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27元调整为2.44元;
三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84元调整为3.05元;
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每立方米由2.08元调整为2.23元。
并称此次调整,将从11月15日起开始执行。
↑示意图 据视觉中国
公告原文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方面
(一)气价标准。一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1.89元调整为2.03元,二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27元调整为2.44元,三阶梯气价每立方米由2.84元调整为3.05元,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每立方米由2.08元调整为2.23元。
(二)低保对象保障。低保家庭在按上述气价标准执行的基础上,每月补贴3.36元。
(三)实施范围。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气户。
二、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适用范围。对因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变化而导致单一购气成本推动型的价格调整,适用联动调整。
(二)联动原则。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根据计算周期内实际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化情况,同向调整销售价格。
(三)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配气损耗率)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配气损耗率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且不超过4%。
(四)联动条件。计算期价格联动调整额达到0.05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0.05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进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
(五)联动时间。联动计算周期原则不低于1年,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八)实施范围。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气户。
(九)其他说明。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由于国家政策规定上游具体门站价格允许浮动的起始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故2019年计算周期为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内容经听证会认同,以后同类事项不再重复举行价格听证会。期间,国家、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加强宣传解释的意见
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对方案涉及的专业领域术语进行解释,采用公众能理解的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可度。定价机关将在工作中采纳上述意见,更好的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关于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配气价格监管,降低销售价格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加强配气价格监管,促使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最终降低销售价格。定价机关认为,目前配气成本监审和配气价格制定已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有序开展,意见予以采纳。
(五)关于燃气企业要加强与上游气源单位协商议价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燃气经营企业不能以上游气源价格增加疏导至终端为由,对上游气源单位的提价行为全盘接受,要加强与上游气源单位的协商议价。定价机关认为,燃气经营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与上游气源单位积极充分协商,共同议定居民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并在年度供气合同中予以明确。意见予以采纳,后续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
(六)关于明确联动机制适用的配气损耗率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联动公式中配气损耗率指标如何取值未作明确规定,建议明确。定价机关认为,国家和省关于配气价格管理的相关文件已对配气损耗率作了明确规定,故已在定价决定中明确配气损耗率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且不超过4%,意见予以采纳。
(七)关于降低合表用户价格调整幅度,增加二三阶梯气价调整幅度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为促进合表用户改造,树立资源节约使用的导向,应降低对合表用户价格调整幅度或不作调整,适当提高二、三阶梯气价调整幅度。定价机关认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调按照国家、省对各阶梯以及合表用户比价关系的规定执行,故未予采纳。
(八)关于完善适用范围的意见。部分听证会参加人认为,按照价格机制改革的形势和趋势,需进一步明确联动机制的适用范围。定价机关认为,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下,影响天然气上游购气价格的市场化因素越来越多,故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意见予以采纳。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