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符合条件的人才最高可申请人才购房补贴800万元
11月6日,浙江省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A类人才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2.B类人才120万元;C类人才90万元;D类人才60万元;E类人才50万元;F类人才25万元;G类人才10万元。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购房时应距法定退休年龄(特定领域人才放宽至70周岁)3年以上,并承诺购房当月起服务期满3年(36个月)。
首笔补贴申请时,人才按照“择一、不重复”原则选择享受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申请人才房票的,首笔补贴按购房补贴总额的70%核发,申请购房补贴的,首笔补贴按购房补贴总额的50%核发。人才在购房后服务期满3年可申请剩余部分补贴。其中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不再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购房后申请购房补贴。
人才在海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税)满6个月(不含补缴)可申请人才房票,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抵扣首付款。未使用人才房票的人才可在购房后服务期满1年后申请首笔购房补贴。其中入选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获得首笔项目资助后,方可申请人才房票或购房补贴。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应满足约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满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对其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购房后如出现人才服务期未满3年或购房未满3年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的,购房补贴根据服务期月数按比例享受,多于可享受部分补贴金额须退还。服务期内一旦出现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的,即视为服务期未满。可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金额/36个月×实际服务月数。
根据办法,符合海宁人才分层分类目录的部分A-G类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申请购房补贴的适用条件包括:1.海宁用人单位全职引进或培育,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海宁国库。
全职引进或培育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全职在海宁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在海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下同);②在海宁依法缴纳个税的各级领军人才及外籍人才;③其他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全职引进或培育的情况。
2.在海宁首次购买商品住宅且为名下首套(在海宁无其他住宅房产网签或不动产登记记录),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