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二、案情简介:
三、原告起诉: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四、被告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五、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诉讼中,ZR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CZ与被告上海ZR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三、被告上海ZR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Z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65,4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商品房陷阱##蚂蚁斗大象##代收款项的风险#恒大汽车执行董事刘永灼被刑拘#